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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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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

第收取,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鉴定人承担。
指定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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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
(六)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机构可以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或被鉴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并送达鉴定文书。
第十八条 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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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鉴定房屋应当逐幢进行,必要时可以对整幢房屋的局部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应当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适当分块,其鉴定报告应当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鉴定报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评定其安全等级,并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并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对处于观察期的房屋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三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一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