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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方法。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方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方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篇二: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一、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
〔1〕抵押范围
:飞机、汽车、船舶〔登记为类不动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等
:不动产抵押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由于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2〕抵押权标的的性质
;
。如土地运用权、典权等;
。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
〔3〕抵押登记相关规定
,但有抵押合同并不势必导致抵押权的设立,须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后,只有经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取得抵押权。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供应以下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证书。
〔4〕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
,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
,如房地产权证等;
;
。
〔5〕抵押合同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全部权权属或者运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附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须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6〕抵押清偿依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遵照以下规定
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遵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依次清偿;依次一样的,遵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遵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遵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依次清偿,依次一样的,遵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动产抵押登记方法: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居处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