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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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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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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试行〕》〔1101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担当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局部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日常生活须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确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确定,夫妻双方应当同等协商,取得相同看法。他人有理由坚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其次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见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那么,买受人有理由坚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局部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状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坚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篇二: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打算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快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连忙上前扶住,发觉其头部砸伤。同时发觉,“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确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成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盼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成认,担当责任,假如无人成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展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洁,但是在法律上却特别困难,主要涉及的是本案到底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拟接近《民法通那么》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困难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全部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到底谁是乌龟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假如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担当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到底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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