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务登记
2013-3
企业纳税实务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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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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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60条
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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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时限要求:
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
按照规定无需经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的,或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办理变更登记。
其它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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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登记。
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其它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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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需要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时限:
必须在停业前一个月办理停业登记
其它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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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业登记
申请办理停业的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
程序:
以批准停业期满的次日起作为复业日期。
其它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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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税务登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重新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复业起30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重新纳入管理之日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重新税务登记。
其它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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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验换证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2、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符合条件,各项手续齐备可当场办结。
其它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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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立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管理。
资料:
税务登记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其它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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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丢失补办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其它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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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由15为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后9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8位码为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