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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资源保护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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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相关现状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开展,环境与资源问题日益成为全球的焦点,而我国相对于世界其他大国来说系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那么。环境法根本原那么具有普遍指导性或者原那么性。其贯彻实施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标准或法院判决加以具体化。
二、环境法的根本原那么的内容
〔一〕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开展的原那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那么;
〔三〕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那么;
〔四〕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那么;
〔五〕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那么;
〔六〕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那么。
三、环境法的缺陷
一、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开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表达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开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开展历史所证明。
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
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开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开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
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开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
⑶、反应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应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防止。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根底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开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二、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局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具体说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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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
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
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
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标准的开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
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
四、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中国需要环境保护方面的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