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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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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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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2006]13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我国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主管全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支持和鼓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门建立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条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批:
(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七条市(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范围和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九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样式见附件二),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
1、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2、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3、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其中,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由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办公厅另行出具公函;
4、属于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