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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质调查中心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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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质调查中心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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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质调查中心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地质调查中心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和《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为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中心保管和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涉及国家安全,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照本中心的保密规章制度。
第三条涉密测绘成果的领取、接收、使用、传递、保管、复制、销毁等各个环节必须由经过政审的专人负责。 
第二章涉密测绘成果的领取、接收
第六条涉密测绘成果的领取、接收必须经正规途径并有合法手续。不得通过非法途径领取、接收涉密测绘成果。
第七条中心资料馆对所领取的地形图实际品种和数量的发图单应长期保存。 
第八条中心资料馆在接收涉密测绘成果时应当及时分类,逐项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地形图图纸必须逐张编号,做到纸图实物与它的编号一一对应,不得重复和遗漏。电子数据同样进行登记。
第三章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
第九条在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时,必须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调中心地质资料查阅和使用规定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并在办理相关使用手续的同时签订“涉密资料使用保密协议书”。
第十条不得非法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地形图。
第十一条涉密测绘成果作为原始地质资料归档保存的,应将归档证明材料提交给有关管理人员登记备案。
第四章涉密测绘成果的传递
第十五条邮寄涉密测绘成果必须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邮件要密封或盖密封章,标明密级、编号,写清收件单位及地址。不得使用邮政信箱或街道门牌代替收寄单位名称。严禁向境外邮寄或非法携运涉密测绘成果。
第十六条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涉密测绘成果数据。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涉密测绘成果有关内容。不得通过电话传递涉密测绘成果上有关经纬度坐标、国家基准三角点等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市内传递涉密测绘成果必须专人、专车、专送,中途不得办理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国内出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涉密测绘成果时,必须按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调中心地质资料查阅和使用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本单位相关部门备案。携带涉密测绘成果原则上应两人同行,共同负责,互相督促,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出境人员,不准携带涉密测绘成果出国出境。
第二十条在外事活动中及外出参观、游览中不得携带涉密测绘成果及存有涉密测绘成果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优盘等载体。
第五章涉密测绘成果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建立完善的涉密测绘成果内部管理制度。地形图的保存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涉密测绘成果必须编号保管;
(二)必须存放在铁质或钢制并带锁的专用箱柜中;
(三)存放地必须有符合要求的防盗窗、防盗门、灭火器、报警器及监视器等安全监控设施。
第二十二条涉密测绘成果电子数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组织,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复制,一套异地保存。
第二十四条存储涉密测绘成果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带编号等相关信息的标签。归档保管的涉密测绘成果电子数据的载体应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第二十五条所有的光盘、磁带、硬盘等存储有涉密测绘成果的介质均存放于专用的防磁柜中。单片载体应竖立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