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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小汽车,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
(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 2 万个;(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 4 万个;
(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 4 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 88%,单位指标占 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
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调整方案,
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确定。一个
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
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
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
税款总额 3 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
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开工
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 2 亿元以上。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
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
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
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 3 万元的,可以获得 1 个。以 3 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 100 万元的,可以增加 1 个。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
到 8 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 200 万元的,可以增加 1 个。累计达到 12 个后,税款总额每增
加 1000 万元的,可以增加 1 个。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
投资额 5000 万元的,可以获得 1 个申请编码。以 5000 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
加 5000 万元可以增加 1 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 2 个。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
资额达到 2 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 1 个申请编码,达到 5 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 2 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1 个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
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四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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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连续两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医疗保险的非本
市户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