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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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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cxmckate6 2016/11/10 文件大小:2.1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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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宁德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实施目录总则…………………………………………………(1)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7)市政公用设施控制………………………………………(16)建筑高度控制……………………………………………(24)建筑绿地控制……………………………………………(25)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27)特别地区的规定…………………………………………(30)其它规定…………………………………………………(32)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33)附录二计算规则………………………………………(35)附录三附表……………………………………………(45)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56)总则为了加强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宁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用地和建设工程二、在宁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用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须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其设计文件编制文件见表(一)的(3)(4)、(7)、(8)。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三、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四、宁德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五、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宁德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六、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全部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七、根根宁德市现状,按照《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城东路以西、坪塔路、东湖路以北、鹤峰路以东、署前路至八一五东路以南所围合的地区。(二)第二类建设区:指第一、三类建设区外的地区。(三)第三类建设区:指风景保护区及市区各公园。第一类建设区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二类建设区指标控制。第二类建设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建设区指标控制。八、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规定中表三、表四的有关要求执行。表(三)、(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九、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十、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三)、(四)执行。十一、表(三)、(四)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十二、对未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