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2022年06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城区至少到达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要求。
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3、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十六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1〕:
1、7层及7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新区按21米、;
2、8层及8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每增加一层,;新建区以7层建筑高度为基数,每增加一层,。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间距按100米以上执行。
第十七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
1、0°<a≤3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2、30°<a≤60°时,。
3、60°<a≤90°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控制。
第十八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非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2、图3〕:
1、多、低层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宜小于8米;山墙开窗时,不宜小于12米。
2、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得小于6米;两建筑山墙均开窗时,不宜小于8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9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九条 多面均为主采光面的点式居住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控制;平行相对成角度布置时, 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原那么控制;与其它居住建筑在其它情形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临岩居住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原那么上应满足日照条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
1、按居住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
2、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标准,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主要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
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20米。
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2米。
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
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0米。
多层建筑与低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
其它布置情形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L详见图4〕按以下原那么控制。
1、多、低层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
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它各种非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0米。
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
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1 图2
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
置
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3 图4
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
图5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非居住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二十六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平安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
1、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