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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pdf

上传人:wangzhidaol 2014/10/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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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pdf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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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文件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1992-02-25

【实施时间】1992-04-01

【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
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
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
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
以及工会、妇联按其职责范围协助监督执行。

第四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
同。除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外。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
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六条女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一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时
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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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
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等工种作业。

第八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
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
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同时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应设
立孕妇休息室。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
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对从事立位作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的,其劳动工作场所应设工间
休息座位。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难产而剖腹、
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
假十五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十五天。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
定时间的产假。如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医务部门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
情,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
产者,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
者,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
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
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
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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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
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
资性补贴。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