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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陕西安全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平安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二届〕第五十一号
 
    ?陕西省平安生产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组织排查治理隐患,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平安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提高平安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平安生产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平安知识,培养平安意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平安技术工程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公共隐患治理以及平安生产工作奖励等方面。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产权转移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平安生产责任,落实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保障和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列支。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全岗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明确平安生产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及责任追溯等内容,并与平安生产责任人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
    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缺乏50人的,配备1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缺乏300人的,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缺乏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对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平安风险评估和管控,排查治理平安隐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催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生产工序、设备进行风险辨识并确定风险等级,进行日常平安生产巡查,定期进行专项平安生产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平安生产检查。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经营区域之间的平安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平安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平安距离内,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