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规划区内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规划区范围外的各县市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详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同)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坐标体系)各项建设工程的地形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及其它用地(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兼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新建、改造、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中心区
其它片区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低层独立式住宅
20
18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0
27-30
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
多层
33
2
30
高层
30
4
25
一般办公建筑
多层
50
4
45
3
高层
50
8
40
7
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
多层
50
3
45
公寓式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馆
多层
60
4
60
3
高层
50
6
40
高层
60
55
3
商住综合楼
多层
60
55
3
高层
60
6
55
低层
60
50
1
多层
45
2
40
高层
30
3
30
2
公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中心区指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北起人民路、南止南门关、东达川黔铁路、西迄高桥、大龙山至老鸦山、电厂一线的区域,其它片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除上述区域外的地区。
第九条(小地块控制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10%至25%(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以下简称《表三》)执行。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折减率(J)
小于、等于1000
20%
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
15%
大于3000、小于、等于10000
10%
大于10000
5%
第十条(混合类型建筑控制原则)《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