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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章程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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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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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章程正文
第一篇: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是在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团前或推迟召开;
(五)听取院研究生办公室对研究生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院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部、宣传部、文体部、纪检部、各工作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 院研究生会秘书长由研究生办公室专职教师兼任,代表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会各工作部门的具体工作依据《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工作细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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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干部任免
第十八条 院研究生会干部的资格:
(一)取得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国共产党保持高度一致;
(三)品行端正,诚恳热情,热爱学****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学****成绩优良,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九条 院研究生会干部任免:
(一)在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期间,由院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院研究生会主席团由院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选举产生。
(二)所有院研究生会干部一经任命,不得擅自离职,如因特殊原因,确不适合继续担任本职工作者,须按如下程序进行: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本职工作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研究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离职;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各部部长等其他成员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本职工作者,须由本人向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提交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离职。拟离职人员被批准离职前,仍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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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惩和表彰
第二十条 院研究生会对所有研究生会干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以一定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任职期间明显不称职或严重违反有关纪律的研究生会干部,由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
二○一一年十月
第二篇: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总支、学生办领导下,在学院分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由法学院在校本科生组成的学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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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院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全面促进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院与广大同学之间的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院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学校和法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班委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法学院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法学院学生工作的管理与学生活动的组织,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内外学****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综合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年级之间的相互交流;促进法学院学生与其它各院系、学校学生会、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 本会在宪法、法律法规和上海财经大学相关规定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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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凡在我院注册,取得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级组织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党的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