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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与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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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与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511709291 2016/11/15 文件大小:2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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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与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发改收费[2010]761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310号)试行以来,对促进我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同,根据我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实践发展的新形势要求,现将由我委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主题词:经济管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通知抄送: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本委领导,办公室、综合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0年4月10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制止乱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认证资质、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第三条承担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例行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收取费用。第四条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第五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委托内容进行。要加强监测和技术服务管理,保证监测数据的公平、公正,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严肃性。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时,需跨县、市到现场采样的,委托方应负担采样人员的交通和差旅等费用。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对外有偿环境监测和技术服务,必须到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一、气体样品采集及分析收费(一)、环境空气及废气采样费序号采样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总烃、非甲烷烃、(TSP、PM)二氧化硫、***化氢、硫化氢、、(a)·次50≤10T断面·次400≤20T断面·次600≤65T断面·次800≤100T断面·次1000﹥100T断面·次1200烟气成分及参数(SO、NO等)断面·项·次300除尘器阻力台300漏风率台3008工业炉窑废气、其它废气烟(粉)尘、油烟断面·次400废气成分断面·项·次300(二)、环境空气、废气样品分析费序号项目监测分析方法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风向、风速、气压、云量、相对湿度仪器法一个数据152SO、NO分光光度法一个数据503颗粒物(TSP、PM)、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