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X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区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省、市、区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的实际,制定本预案,规范社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社区居民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参照穗卫综[2006]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意见》)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没有达到较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1)腺鼠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霍乱在本社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一般: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或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或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或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6)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社区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超过10例。(3)霍乱在社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街道。(4)1周内在本社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在社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达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食物中毒31—99人,但事故发生在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区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尚未达到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