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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运输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变更有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无论是主体变更、内容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均有特殊的规则。
1、承运人不得单方变更解除
基于运输业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成立后不得单方变更解
除,但相对方违约和不可抗力的除外。这一规则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承运人无权转让自已的给付义务,即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主体,在合同成立以后,不得改变,第二,承运人无权请求旅客和托运人转让其权利。
2、旅客和托运人享有单方变更解除权
运输合同成立以后,旅客和托运人情况变化,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不须承运人同意即可变更或解除,但需告知承运人,而承运人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旅客和托运人提出变更和解除的,均应予以变更和解除。但旅客和托运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依法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并承担因变更和解除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第一,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在合同成立即购票以后,合同履行(验票登车、机、船)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不记名客票可随意转让或退票,如国内公路、铁路、内河客运的客票转让和退票,不受承运人的约束。记名客票,如机票、国际海运客票等转让,须经承运人同意,退票不受承运人限制。承运人开始履行后,旅客不能任意解除,如提前下车下船下机的,承运人不退还票款;延长旅程的,旅客须补交票款。
第二、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前,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运输法对托运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了非同一般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托运人不须承运人同意即可在开航、起飞前任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如我国《海商法》第89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处虽使用了“可以要求”字样,但实质上,托运人的解除要求,承运人必须同意,因此仍属单方任意解除。《航空法》第119条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