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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lyb 2014/10/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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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
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
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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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管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
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
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开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
资金运用项目个数。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果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定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