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木材高效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 行)》的.doc

格式:doc   页数: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木材高效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 行)》的.doc

上传人:企业资源 2012/1/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木材高效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 行)》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林发[2011]30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宜宾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以下简称流动巡查)执法行为,确保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杜绝流动巡查工作中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巡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相关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检查、秉公执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工作。木材检查站是流动巡查的具体执行机构,依法行使木材运输流动巡查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主要依托现有木材检查站实施。一个县(市、区)有多个木材检查站的,应整合力量统一组织实施流动巡查。流动巡查队人员应控制在10名以内。
第五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划定木材检查站实施流动巡查的范围,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流动巡查管理制度。
第六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执法交通工具,保障所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协调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人员的职责是按照安排,依法对辖区内经县、乡道路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并依法查处。流动巡查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人员应从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选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林业行政执法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四)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严禁雇佣和聘请无林业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与和协助流动巡查。
第九条木材运输流动巡查范围应严格限制在本县(市、区)辖区内县、乡道。严禁上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以及城区道路实施流动巡查。现有固定木材检查站能有效实施木材运输监督管理的区域,不得实施流动巡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具体明确木材检查站及其他流动巡查人员允许实施和禁止实施流动巡查的道路和区域。
第十条流动巡查应严格按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的规定与程序实施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流动巡查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之名搭车检查。
严禁以流动巡查为由在公路上设立永久性检查站点、木材检查站分站(点),以及设置拦停车辆的路障设施。
第十二条流动巡查应在确保安全和道路畅通的前提下实施,严禁造成交通堵塞、引发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
第十三条流动巡查执法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巡查人员可在适宜地点对过往运输木材车辆依法实施检查;也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发现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