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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lyb 2014/10/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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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1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四章业务规则
第五章客户资产保护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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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
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
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
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规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对关联人的原则要求]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
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管主体]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
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
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期货公司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
2
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第七条[持有 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条件]
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持续经营 2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内
至少 1 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
民币 2 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低于净
资产的 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
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 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 3 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
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持有 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条件] 持有期
3
货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
(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
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第九条[境外股东相关条件] 持有期货公司 5%以上股
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与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
机构;
(二)近 3 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
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
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
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
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
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
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
币出资。
第十条[合计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应符合的条件] 期货
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5%的,持股比例
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期货公司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期货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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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
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
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
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外资持股期货公司相关手续] 外资持有股
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
购汇手续。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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