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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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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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 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 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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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
(二)经生产车间和仪表(电仪) 车间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夜间或节假日可以由车间值班长代签) ,由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三)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在 72 小时内恢复;
(四)生产车间和仪表(电仪)车间双方作好备案。
第十六条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管理:
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和长期停用的联锁保护
系统的恢复, 必须由相关部门牵头, 组织机动、 安全、生产车间、 仪表(电仪)车间等相关单位逐回路进行检查确认, 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见附表 3)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联锁保护系统永久摘除管理:
由于设计原因、 工艺生产技术方案变更, 经专题会议讨论确认没有必
要投用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运 (变更 )审批表》,
并在表中停用理由栏填写“永久摘除”字样, 将该联锁保护系统从台帐档案
中删除,只做历史性记录。
第十八条在解除联锁保护系统前, 必须由生产工艺人员制定预案并采
取相应措施,解除联锁作业必须 2 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确认。故障处理
完毕后,在投入联锁保护前,必须经 2 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核实确认,
有保持记忆功能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 经技术人员确认后, 在有监护人的
情况下,由工艺人员将该回路联锁保护投用。
第十九条联锁保护系统的辅助操作台上 /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人
员操作。盘后 /柜内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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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新增联锁保护系统 ,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向仪表 (电仪)
车间下达任务书和图纸、资料,由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检测仪表、 执行器和附件等, 必须有明显的
联锁标记。仪表盘、辅助操作台上的紧急停车按钮、开关须设防护罩。
第二十二条联锁保护系统所用检测元件、 逻辑单元、 执行元件, 必须
随装置、机组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
第二十三条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系统元器件、 一次检测元件、 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仪表等,应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
第五章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 供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
规程》第七册(仪表)中第八篇系统维护( SHS07009 —2004 )第三、
四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五条联锁保护系统的故障检出器、 执行器和 PLC 、DCS 、ESD
等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第七册(仪表) 中第二篇检测仪表
SHS07002 — 2004 )、第四篇执行器( SHS07005 — 2004 )、第七篇过程控制系统 ( SHS07008 —2004 )、第八篇系统维护 ( SHS07009 —2004 )
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六条联锁保护系统的防爆故障检出器、防爆执行器, 按照《石
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第七册(仪表)中第八篇系统维护 ( SHS07009
— 2004 )第一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每天对控制室内联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点检; 每天对
现场仪表进行检查,确保检测器、执行器、接线盒、穿线管完好无缺,符
合安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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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电仪) 车间、生
第二十八条联锁保护系统的主机机柜 (箱)的滤尘、 散热设施, 每月
至少清扫 1 次。
第六章检修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检测器、执行器及附件等按单台仪表检修规程进行检修。
检修内容按 《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第七册(仪表)中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联锁保护系统回路校验时, 应确认导线绝缘、 回路连接线路电压降、 负载阻抗、 工作电压在允许范围内, 确认回路间互不影响、 屏蔽线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