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XX年上海社保缴纳要求
社会保险待遇同“城保”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
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
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
人,社会20XX年上海社保缴纳要求
社会保险待遇同“城保”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
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
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
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
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
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
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
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
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缴纳“城保”人员:5大保险待遇有变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本市对如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
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
确的规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
上海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及时对5大保险进行系列
调整。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和有关待遇支付进
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
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
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
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
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
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金情形均有
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变化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
的医疗保险待遇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享受与在
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
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
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
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变化2: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象有所调整
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规定调整为: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