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知识角KNOWLEDGE ANGLE天地2016 年第8期64 编者按:《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是国家档案局2009 年发布的一个新时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性文件。它借鉴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理念和相关最新国际标准,适应企业改革发展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新要求,从档案工作原则、体系、制度、业务、信息化和档案工作设备设施方面,将企业档案工作的行政性目标要求,转向标准化规范化的体系建设,是档案工作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创新。新建立的企业能据此了解国家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成熟企业能据此知道自己档案工作还要在哪些方面需要完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将此作为指导企业开展档案工作的依据。从本期开始本栏目将连载国家档案局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部分重要内容的权威解读。 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企业档案”的概念在我国档案工作中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它是由有关企业档案工作发展历史介绍中的技术档案、科技档案及其管理的发展演化而来。 1987 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首次提出了企业档案的概念:“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等方面的档案。”这一解释明确了企业中科技档案是主体,但要求经营和各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应综合管理,是适应改革开放新要求新情况而形成的企业各类档案综合管理的新观念。2002 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中,将企业档案界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这一界定反映了我们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转变过程中对企业档案的认识:虽然早在1992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但是十年后依然突出强调档案对国家、社会的责任和作用。 2004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中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其所有制和经营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对企业档案的认识也需要进一步深化。《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与《企业档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