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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条 房屋租赁状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状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根据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运用等状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担当的费用。
乙方接着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样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 ,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担当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担当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担当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供暖费和物业管理费 由甲方担当,水电费、燃气费和上网费由甲乙双方担当。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担当。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依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修理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平安;承租人保
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平安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运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刚好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修理。逾期不修理的,乙方可代为修理,费用由甲方担当。因修理房屋影响乙方运用的,应相应削减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担当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拖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峻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平安、健康的。
3、不担当约定的修理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运用房屋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根据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
3、保管不当或不合理运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