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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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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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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第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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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环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土地适建和使用规定
在明确土地主导属性时,土地适建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应低
于总建筑面积70%;
(2)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应低
于总建筑面积60%;
(3)一般绿地与广场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务设
施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
(4)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应
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基地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独立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
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
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
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3章建筑间距
总体要求
(1)在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综合考虑采
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
确定。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
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
B。
建筑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阜阳市住
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
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
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
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经规划审核的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
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
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日照分析范围
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
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倍,最大不超过100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
准;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
建建筑高度的倍,最大不超过30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
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最
大不超过100米。
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
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倍,最大不超过50米。
日照分析界限划定要求
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
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2)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则,而街巷宽度不足日
照间距的,北侧拟建建筑退街巷中心线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
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3)拟建建筑北侧为城市道路,道路北侧用地的退让参照
满足

多层建筑退让该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
其日照要求。(北侧多层建筑允许设置商业的,商业层高按
米进行模拟)。
4)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
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
照叠加分析。
考虑视觉卫生要求,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
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
的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6米。
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多
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
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相对的建筑山
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16米控制。
考虑视觉卫生要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
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
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A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层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
B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18层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
C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
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