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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与社会
第一章法律现象
一、社会中的法律现象
1、列举一些社会现象:
冯尔康在《清人生活漫步》中提到:
(1)清朝初年,相当一批文职官员十分喜好散文、诗词等文字写作,遂有大批上乘的文字作品不断问世。通过冯尔康的描述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文职官员喜爱文字写作是一种生活方式。
(2)康熙、雍正、乾隆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出现过频繁的米布交易。长江中游地区盛产大米,但是缺乏布匹。
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纺织技术异常发达,只是米粮略显拮据,于是,民间开始了大面积的自发的米布交换。
一个有趣的现象值得注意,随着米布市场交易的发达,民间的各种娱乐活动也发达起来,出现了打牌、礼佛、叫堂会、迎神赛会等娱乐活动。政府有时不悦地称之为“淫糜”。
(3)清朝人结婚的年龄通常是较小的,男性16岁以后即可娶妻,女性14岁以后就能出嫁。以顺治皇帝为例,他在14岁结婚,康熙皇帝则12岁娶皇后。
后来,清朝政府明确颁布正式的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为法定婚龄,全体臣民尊此照办。
(4)关于寡妇改嫁的问题,清朝信奉“贞节观”从一而终者有之,但基于种种原因改嫁者亦有之。在某些地方,比如上海,根据同治《上海县志》记载,妇女改嫁者已是“十之八九”。
妇女能否改嫁在当时是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不能一概论之。而当时也针对这个问题出现许多争论的分歧意见。
以上举例的各种社会现象,可以大致梳理:
第一类,清朝初年相当一批文职官员喜好写字写作。
第二类,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中游到下游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
第三类,伴随米布交易的兴盛,民间出现了流行的娱乐方式。
第四类,清朝人结婚年龄较早。
第五类,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
第六类,清朝有的寡妇坚持守寡,有的寡妇改嫁了。
第七类,关于妇女改嫁的问题,当时出现了分歧意见。
2、何为法律现象?——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社会现象。
清政府用“立法”的方式规定了适婚年龄,并且予以实施
人们根据这样的规定,就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
包含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能”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