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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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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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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建设,提高外经贸公共服务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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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包括: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开展技术和技术服务出口等。
(三)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包括: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鼓励开展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等。
(四)其它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七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或单位给予支持。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及申报项目(库)有关具体要求。
第九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外经贸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属企业申报项目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提前纳入项目库,申请上报外经贸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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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支持条件、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所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使用方向,并已纳入我省外经贸资金项目库;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须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
其它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属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本细则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要求,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库)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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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企业项目(库)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联合行文统一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经贸、财务、技术方面的专家,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