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县人民法院和基层央行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多元化解金融纠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为推动XX经济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县人民法院和基层央行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多元化解金融纠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为推动XX经济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推进全县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通过成立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站、线上线下调解相结合等方式,逐步实现金融纠纷调解服务的全县覆盖。要督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章立制,合理划分调解案件受理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调解规则、调解员的遴选条件及渠道;要以中立、公正、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专职、兼职相结合,建立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报县法院备案。同时,要加强调解员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法律金融知识、保密知识等专业培训,引导调解员遵守调解保密要求,确保调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不违法向第三人透露。鼓励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支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调解员办案补贴应当弥补调解员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落实诉调对接机制。各方要严格落实《XX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XX县支行、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的诉调对接流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通过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移送调解组织或诉中邀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县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评估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效果,及时调整适用的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
二、强化金融风险防控联动
加强金融法律风险提示与预警防范。县法院要定期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通过公开金融审判数据、阐释法院裁判理念和裁判观点,向金融机构揭示风险,特别是
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通过裁判明确交易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形成交易规则,为金融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县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具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案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