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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的反垄断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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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的反垄断分析.pdf

上传人:dt83088549 2016/11/20 文件大小:1.2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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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的反垄断分析.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经济ZHEJIANGECONOMY2016年第16期|改革前沿|·本栏目由“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办·8月1日,滴滴出行发布新闻——“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在其发布的官方消息中称“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的股权,%的经济权益,%的经济权益。滴滴也因此成为唯一一家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共同投资的企业。同时滴滴出行创始人兼董事长程维将加入Uber全球董事会。Uber创始人TravisKalanick也将加入滴滴出行董事会。”Uber也发布新闻予以证实。Uber创始人TravisKalanick发布的内部信表示:已经达成协议将优步中国和滴滴出行合并。优步中国将取得新公司20%的股权,而Uber全球(优步中***公司)也将成为滴滴最大的股东。不论是收购也好,合并也好,曾经争得你死我活的两个网络约车软件巨头成了一家人。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之前还有两家竞争,之后就是一家独大了,这算不算行业垄断?”根据中国IT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2016年Q1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以绝对优势稳居行业第一,%位居第二。从数据来看,%,让人很难不怀疑这次的合并会影响我国专车市场良性竞争。中国的反垄断法律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执法部门分工为:工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的此次大动作,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者集中。滴滴和优步中国并购后,新公司在中国专车市场将占据87%以上的份额,而在更细分的快车市场,市场份额则接近100%。按一般人的理解应当向商务部申报,但是滴滴似乎无意申报。在公众和媒体的呼吁下,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针对商务部的表态,滴滴出行回应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合并案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如果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全球销售额已经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或在国内市场销售额达到2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该经营集中便需要事先申报。目前两家公司的年营业额并没有官方公开数据可查,还不能明确判断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是否符合申报标准。但滴滴公司2016年初曾经公布其一个月的流水为8亿美元,约合50亿元人民币,还有报道称滴滴公司一年营业额达到120亿美元,显然都大大超过申报标准。滴滴公司从营业额角度肯定是达到了申报的要求,然而滴滴公司却有意回避这一问题,强调自己和优步没有盈利。当然,法律界和行业内对于如何去计算“营业额”仍有争议,因为滴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