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6年第8期总第252期山东社会科学SH^(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种结合了成文法和判例法各自特点的用于指导司法机关具体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关于这一制度在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一直是学界关心的焦点。而由哈特提出的承认规则以及拉兹提出的法律权威的理论,由于各自对法律本质以及相关重要法律概念的有力解释,一直是整个西方分析法理学界中心的理论命题。所以,用相对较为成熟的承认规则和法律权威的理论来审视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于后者的理解和认识,实现实质的司法正义。[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承认规则;法律权威[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6]08—0131—07本文首先通过讨论承认规则理论所揭示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实践性特征以及法律适用机关在法律形成中的主要地位,来对比分析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指出案例指导制度即便不是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之一,但是依然可以成为我国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所接受的承认规则的一部分。然后,本文将借助拉兹关于法律权威理论的依赖性命题和优位性命题的观点,讨论最高法院所规定的指导性案例“应当被参照”这一要求应该怎么样被我们理解,以及探讨在何种情况下,指导性案例对法官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可以且应当具有权威性。一、从承认规则的理论看案例指导制度承认规则是指法律官员在实践中形成的识别某一规则是否属于法律规则的标准。承认规则往往会指出一些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特征,某一规则只有满足了这些特征才有资格被称为法律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而承认规则本身不需要被进一步的规则检验,承认规则不存在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它的存在只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即法律官员以内在的观点接受了这种规则,并会对其他偏离承认规则而行动的法律官员作出否定性的反应。①(一)承认规则的两个特征承认规则的两个特征应当得到重点强调。一是承认规则的存在是一个社会事实的问题,在承认规则之上没有进一步的规范性的标准来决定什么样的规则属于承认规则。二是承认规则暗示了法律适用机关是法律制度中的主要机关,即判断一个法律体系是否存在的衡量标准在于是否有一个正常运作的规则适用机关,而非规则创制机关。首先,哈特指出承认规则是一个社会事实的问题,实质上是想表明承认规则具有规范性和事实性的双重特征。规范性是指法律官员们接受了承认规则,把承认规则当做检验哪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依据。事实性是指如果再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承认规则能够成为鉴定其他规则法律效力的最终依据,那么回答就只能是因为所有的法律官员们实际上就是这么做的,没有更高一层的规则要求法律官员们接受承认规则。法律官员们在识别法律规则的实践中慢慢形成了一个比较规律的一致性的做法。②哈特的这一理论就避免了像凯尔森那样通过预设基本规则把法律的本质当做成一个封闭的规则体系的做法,并且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收稿日期:2016-07—10作者简介:宋京逵(1986一),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法哲学、法理学。①[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二版,第89—90页。②[英]哈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