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多18f中固趋察宦l眦c唧既e腿ocun—m融举案明法责任编辑郭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文◎李信鹏+内容摘要:在司法实务中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应从途径、内容和主观态度等方面全面权衡。对“吸收资金的信息”进行诠释时要根据本质性、,做到合理解释。关键词:.“小微”和“三农”企业创业融资需求增大。。。本文拟对“吸收资金的信息”。一、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定义解释定义”的方式并未体现该罪的本质属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印发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该罪归纳为四点,明确该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特征,?进一步明确该罪在司法认定上需要具备的客观行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诠释了“向社会公开宣传”、“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信息”等内容的含义并未深入探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各地、各部门对内涵的把握标准不一致。二、司法解释对“公开性”的规定“公开性”在司法解释中体现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宣传的途径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内容为“吸收资金的信息”,宣传者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而故意和明知而放任。因此.“公开性”强调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100007].[2]有别于面向亲友、单位职工,手段公开是指对群众说明讲解。使群众相信并跟着行动。[3]同时。“公开性”,,网站、微博、公众号、电子邮件等互联网方式以及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等能显现公开和不特定对象的宣传方式均为公开宣传。宣传者的主观态度、、动机和目的的叙述判定。“吸收资金的信息”、目的,进一步判定行为者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非正规但合法的融资行为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三、“吸收资金的信息”的内涵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吸收资金的信息”“吸收资金的信息”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笔者试从语义、集资者、信息接受者角度对“吸收资金的信息”进行界定。(一)‘‘吸收资金的信息”的语义含义从语义学角度来看“吸收资金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