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木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或实****的人数确定。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
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应按相关
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要
求。建设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宜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第二
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布局与平而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二、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
三、满足基木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
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适当集中布置。
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
自然采光。
六、污水处理站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七、宜设置符合妇女儿童需求的院区绿化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宜设在保健用房和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
医技科室、住院、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建筑
物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停车用地等。
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
-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绿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而积,应按当
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
下注重美观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体现温馨、
活泼的特征。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确定。
第二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
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保健门诊、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
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符合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木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
第三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
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住院部宜设置火灾避难间。
第三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环保、
降噪,体现妇幼保健的专业特点。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色彩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