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2012年7月
主要内容
5.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前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以第51号局长令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部规章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的。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总结、借鉴了卫生部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的经验,同时充分吸收了有关专家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这部规章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制度和程序,为我们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学习好、贯彻执行好这部规章,对我们当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原则
(一)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管理的项目
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原则
(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5月31日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该目录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对主要行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分类。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一)总体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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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来确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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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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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
(1)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2)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