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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doc

上传人:海洋 2014/10/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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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检察官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多多听取律师意见给司法公正加道保险
保证狱无冤案是司法者梦寐以求的至高境界。对此,需要做到兼听包括辩护观点在内的不同意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视和准确判断。美国著名大律师丹诺说:“被告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在司法案件中,如果律师如此尽职尽责,如果司法者能够认真倾听律师意见,那么司法公正就多了道安全保险,冤假错案就少了些发生几率。
如果说,既往的冤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是从反面说明辩护制度和律师辩护对防止冤案、实现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福建念斌最终被判无罪案件,就是从正面强化了这一常识。正反两面的案例形成了生动的法治课,告诫司法者万不可轻视、漠视、歧视律师,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正面、积极的作为,是刑辩律师的主流,这是明显的客观存在。问题是司法者能否认知、把握和认同这一客观存在,并在司法实践中做出相应的积极回应,即把律师当作诉讼活动的平等参与者、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公正司法的帮助者、司法权力的监督者、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为他们依法执业创造条件,重视和倾听他们的意见。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律师有权参与诉讼活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障,这是宪法和法律作出的明确规定。辩护权是私权,司法权是公权,二者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所说,强调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等于法官可以拒绝监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是法官的主要监督者。承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主动接受监督,保证司法权力依法正确行使的明智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如果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很难被被害方理解,甚至自己的人身权利可能会被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能够锲而不舍、百折不挠、毫不动摇地对被告人权利和案件事实负责、坚持无罪意见,实属不易,其精神令人感动。司法者应该学习这种肯负责敢担当的高尚精神,不然,在面临种种干扰和压力的司法工作中,就会因缺少精神支撑而软弱无力,无法坚持正义,无法满足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
在律师遭受困境时,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没有作壁上观的权力,只有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辩护律师人身安全的责任。如眼看着律师尊严受辱,权利被侵,任由律师与蒙冤者一起苦苦挣扎,却不提供法律许可应予的帮助,不是以司法为民为宗旨的司法者应有的行为,更不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状态。
对律师的态度可以反映出司法者的法治理念和职业素养。如果连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辩护是人权保障需要,律师职责对防冤防错意义重大等法治常识都不能理解和认同,这样的司法者其法治理念和职业素养必定达不到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