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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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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oc

上传人:ranfand 2016/12/17 文件大小:2.2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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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2013年4月16日)第一条为落实《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统一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需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应为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单位、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含乙级资质)及日照分析机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日照分析软件需采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鉴定,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过实测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相应编制单位中的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负责组织编制,并签字盖章。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有义务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就日照分析的技术问题向群众进行解释,并应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召开专门的讲解会,进行解释。第五条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或者错误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校核认定日照分析结果有误的编制单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对其提出警告,取消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资格。第六条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第七条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三)《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第八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拟建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按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确定客体建筑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如图1);拟建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以01、02为圆心,拟建建筑高度H的3倍为半径(R=3H)作出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5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如图2)。拟建建筑为生活居住建筑的,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当叠加。(二)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阴影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包括设计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应当作为客体建筑和场地一并分析。主采光面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应当整体纳入计算。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生活居住建筑和场地不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拟建建筑遮挡,需作日照分析的生活居住建筑及规划地块。图1-1图1-2图1H≤100客体范围图图2-1图2-2图2H>100客体范围图第九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的01、02为圆心,R=50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图,在此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即为该客体建筑的主体建筑范围(如图3)。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当叠加。(二)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设计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应当作为主体建筑一并分析。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应当整体纳入计算。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