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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江苏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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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江苏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朱老师 2022/3/18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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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精选】江苏省电梯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平安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办理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二〕单一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三〕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四〕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书面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等管理的,应当书面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等为使用单位。
  没有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使用管理责任主体;没有明确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第二十六条 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平安运行状态,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电梯平安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平安技术档案;
  〔二〕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使用登记标志。房屋装修期间,可以张贴使用等级标志复印件,不得不贴、错贴、乱贴使用登记标志;
  〔三〕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平安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有资质的电梯管理人员;
  〔四〕确定专人保管电梯层门三角钥匙,使用三角钥匙必须持有电梯作业人员证;
  〔五〕保证报警通话装置有效,应急救援电话应当保持24小时有人接听;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平安隐患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复使用日期。消除事故隐患前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变更维保单位的,在新合同生效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八〕确保电梯经平安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九〕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电梯平安技术档案交接义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电梯保有量和使用状况配备电梯平安管理员。电梯平安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学****培训,了解电梯根本知识,熟悉电梯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电梯平安技术档案的管理;
  〔二〕选择有资质、诚信效劳的维保单位,监督维保单位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工作质量;
  〔三〕负责电梯的日常巡查工作,做好电梯日常巡查记录;确保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与值班人员有效应答;
  〔四〕负责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注销和定期检验报检工作。保管电梯钥匙,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确保电梯平安考前须知和警示标志齐全清晰;
  〔五〕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通知维保单位进行处理;发生困人故障时,安抚被困人员,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
  〔六〕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电梯事故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按照平安考前须知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电梯平安警示标识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平安状态下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撤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平安使用须知、警示标识、报警装置和平安控制回路等电梯平安部件;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六〕无监护人陪同的儿童单独乘坐电梯;
  〔七〕其他危及电梯平安运行或者人身平安的乘用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新安装的电梯,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电梯故障监测装置,并与电梯维保单位有效联网。
  第三十条 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平安技术评价,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委托事项,公正出具修理、改造、更换建议、备品配件参考价格等准确信息。
  第三十一条 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平安,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审计和公示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的更新和改造所需资金由业主承当,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