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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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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
《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宏
2015年6月25日
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 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30日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 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到原
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 30日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贴电梯使用登记标志、 定期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 单位的相关信息等。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 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以及对电梯轿厢部进行装修,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 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 试,经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要求后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 /秒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人工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进行现场疏导。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做好居民住宅电梯日 常运行管理,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 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移交。
居民住宅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 全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 即时响应乘 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通知维护保养单位 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 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
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可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
时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
1小时报告电梯所在地县级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条在用电梯定期检验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
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运行、 维护保养、改造、修理、 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费用。
居民住宅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 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 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
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共 有人共同承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 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 电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不得擅自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 所的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实时监测功能的装置。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 对电梯运行情 况实施远程监测。
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可的安装、 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
异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将相应资质证明告知所在地市 (州)负 责电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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