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合集5篇]
第一篇: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
一、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果相关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则法院必须依职权
3予以追加,否则将构成诉讼程序的不合法。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具体情形主要见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中的规定,第50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54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55条: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56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还有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46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2)审查的重点:一是法院是否发出了追加诉讼的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没有履行通知义
4务的则属于该事由。二是对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作出了适当的处理。如果裁定驳回错误的,也属于该事由。
(3)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审查错误,也属于该情形。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一款第十项)
1、辩论权的内涵。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2、《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两种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这里主要是如何理解不允许,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制止当事人作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及重复陈述,则不属于该情形。不允许不能理解为“限制”而是“剥夺”,程度深。另一种情形是不以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3、其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如何处理
4、本项事由适用的例外情形。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但是采取上述方式审理的,也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实践中,未穷尽常规送达手段、不细查被告当事人住所地、注意代收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现象。
(四)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的主要体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5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相关司法解释。
1、关于人民法院用捎口信、 、 、电子邮件、通知书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当事人能否以未经传票传唤申请再审的问题。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到庭,到庭没问题;如果是以上面的方式传唤,但当事人未到庭,就不能缺席审理。
2、关于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送达是审判实践中一个令法官十分头痛的问题,一些当事人狡兔三窟,致使难以送达。往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首先,当事人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对于自然人进行公告,应当由公民住所地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作为适用公告程序的根据。对于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管理部门、法人所在地相关不免、人员出具的无人经营、不知下落等证明,作为适用公告程序的前提。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