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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朱老师 2022/3/19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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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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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方法
一、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部保持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明确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特别是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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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计配合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及时完善处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工作职责:
1、主要负责具体水土保持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落实。 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水土保持措施报监理批准。
2、在施工图纸现场核对及参加设计交底时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施工图中列入的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掌握设计对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及要求。
3、编制施工期水土流失监测方案,配合地方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施工期的水土流失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4、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疏忽,未及时按图纸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水土保措施〔永久性或临时性〕,导致需要另外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当。
三、 控制要点
第九条 严格按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进行实施,应特别注意落实取〔弃〕土场、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场所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
第十条 路基、站场的土石方工程尽量安排在非雨季施工;开挖或填筑的路基土质边坡应及时采取工程或植物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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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一些临时排水设施,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防止排水不畅引起淤积和冲刷。
第十二条 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暴雨时的洪水流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漫流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冲刷、破坏以及淤积道路、农田造成损失的,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当。
第十四条 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连续进行,尽量不留松土面。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渠等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第十六条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破坏、占压、干扰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统。必须占压的,应首先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替代措施。
第十七条 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方工程的弃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应根据工程设计选择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集中堆放,统一治理、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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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河床内施工、采取砂砾材料,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在行洪、排涝河流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防止对河流状态造成改变,防止弃土、弃碴淤积河床、污染河流水质。
第十九条 桥梁根底施工过程中的泥浆、余土及废弃物等,严禁直接排入河中或遗弃于河床,应在工程完工时去除干净,泥浆、余土等可以用作路基填料或集中置于弃土场。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确定的取土场应尽量选择荒丘、荒地,防止占用耕地良田,并与地方政府签定正式取土协议。施工单位与地方政府签定的取〔购〕土协议中,应明确取土后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方及费用来源。
第二十一条 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区为路基挖方及隧道出碴的弃土〔碴〕场,各弃土〔碴〕场应结合地形地貌,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
1、 弃土〔碴〕场的设置,应符合?铁路路基施工技术标准?、?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弃土〔碴〕场应统筹安排,尽可能选择荒坡荒地,严禁占用耕地良田、河床河道,严禁破坏森林植被;并应尽量远离河道,以防洪水冲刷;
3、 弃土〔碴〕堆形成坡面的,应设置挡碴墙,防治堆体受冲蚀、滑塌。挡碴墙应予留一定的超高和泻水孔。弃土〔碴〕场作业应遵循“先挡后弃〞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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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尽量保护铁路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假设因修临时工程等原因对其造成了破坏,应在撤除临时工程时负责予以恢复。
四、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咨询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水土保持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水土保持管理人员要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点工序和重点施工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