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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同名462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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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同名46220).docx

上传人:艾米 2022/3/20 文件大小:4.9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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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同名46220).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同名46220)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合同金额占购销金额比例及相关情况等进行测算,在以上范围幅度内确定科学合理的核定比例。
    第十六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十七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有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从后期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重新确定其核定征收比例或征收方式。
    第二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向纳税人作好印花税政策宣传工作,帮助纳税人建立应税凭证管理制度,指导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纳税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印花税罚则规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已贴用的印花***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印花***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