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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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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haha 2022/3/20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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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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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愿有偿原则。 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托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
第六条〈收费项目〉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 一 ) 房地产询问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托付, 供应有关 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询问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二 ) 房地产价格评估和土地价格评估费是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客户托付, 供应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三 ) 房地产经纪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托付, 实行居问或代理方式, 向托付人报告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交易信息 , 供应订立合同等媒介服务, 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收费管理形式〉
房地产询问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托付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实际的收费标准。对供应特别优质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 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 “优质优价” 原则审核同意,
房可以超过指导价标准收费。
第八条〈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制定或调整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 应以中介机构人员的社会平均工时费用等服务成本为基础, 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居民承受实力等因素, 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看法, 并刚好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收费行为的规定〉
( 一 ) 中介机构接受客户托付, 供应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 并收取费用的, 不得就同一托付事项再收取询问费。
( 二 ) 中介机构在完成基本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 办理好房屋交割、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之后, 额外供应的其他延长服务, 应明码标价, 并由客户自愿选择, 不得强制或诱导供应服务并收费。
( 三 ) 托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内容。
( 四 ) 中介机构与托付人订立托付合同后, 需转托付他人的,应征得托付人的书面同意, 并不得增加费用。
( 五 ) 中介机构在接受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托付人支付的税、费, 但由中介机构代收代付的, 不包含在中介费中。
第十条 ( 明码标价)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的位置公示价目表, 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对象等基本标价要素, 实行明码标价, 并应自觉接受托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也应逐一标二明, 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的基本标价要素由市物价局统一规定。










中介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 构成价格违法的, 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说明权〉
本方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说明。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方法自二 O O 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
二 00 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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