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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清单制度。照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状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当照实填写接待清单,经分管领导和院长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七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状况由院办负责接待,其他如学术活动、专项检查等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接待。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院办应当会同财务科公开医院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状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医院公务接待执行省、市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十条 来客就餐采纳工作餐和款待餐两种形式,上级领导、来院指导工作的专家等,经院长批准,可支配接待餐,其
余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支配工作餐。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原则上在医院食堂或医院定点饭店就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供应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爱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供应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运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并严格限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支配,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支配一般套间,执行协议价格。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须要为接待对象支配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集中统一乘车,严格限制随行车辆数。
第四章 经费限制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财务科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限制。
第十四条 接待费用由财务科按规定列支,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刚好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样的,财务科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支配职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沟通、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消遣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担当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向其他单位和企业转嫁接待费用;
(九)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一)其他与中心、省、市相违反的行为。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室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