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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土地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安排的权利。
(八)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作奸犯科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和依法罢免。
(九)依法享有土地征收政策补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社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二)必需遵守本土地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社管会、社监会履行职责;
(三)关切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以其所持有股份份额的土地经营权为限,依法担当相应的经营风险。
(五)支持本社土地依法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制度。入股农户超过 户的,每 户推选一名社员代表。本社社员代表不少于20名。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特别状况或半数社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实行,经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听取社管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确定社员股权标准及增减股权;
(四)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开发规划;
(五)选举和罢免社管会、监事会人员;
(六)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盈余安排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确定聘用本社所属部门的有关财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八)确定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土地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是本社社员(代
4 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
社管会和社员代表由原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和社员代表干脆过渡产生,设社长 人,副社长 人,委员 人;首届土地合作社社长任期与村两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社长、副社长由社管会推选产生。社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社长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主持社管会的日常工作;
(二)签署本社社员的入股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聘书;
(四)制定本社发展安排、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方案;
(五)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状况;
(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七)探讨和制定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社管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社长召集。社管会决议、确定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社管会实行一人一票。
社管会会议可邀请社监会主任(执行监事)和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土地合作社监事会(简称社监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