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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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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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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摘要〕

郑州市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编制、审批工程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公路用地〔T2〕,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港口用地〔T4〕,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S1〕,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4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讯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用地规划控制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符合国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条“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局部的规划条件不得进行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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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第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小于1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周边可建设的零星用地整合后进行统一改造。周边均已建设完成且无法进行整合的小于1万平方米的地块,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改造。
第十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效劳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未到达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