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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法律法规汇编》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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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法律法规汇编》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doc

上传人:xwbjll1 2016/12/21 文件大小:1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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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法律法规汇编》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8 修订)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时效性: 已被修订文号: 主席令第十二号修订注释: 本篇法规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修订)》( 1998 年8月 29 日发布; 1999 年1月1 日实施)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十二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全面规划, 加强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更换证书。第十一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