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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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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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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全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第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 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 可以缓征。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 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 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征兵任务。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 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八条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九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 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 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 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第三章体格检查第十二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第十三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 组成若干体检组, 设立若干体检站, 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 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 由县、市根据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