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2
文档名称: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34KB   页数:2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aba 2022/3/21 文件大小:3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量器具; (六)刚好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七)依法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状况。
第九条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消防平安的要求; (二)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三)不得运用国家禁止运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运用化学药剂; (四)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
(五)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根据有关规定销售或者进行销毁处理;
(六)根据国家规定做好储存粮食所需化学药剂的平安保管和运用工作。
第十条 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销售的粮食符合质量、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四)销售人员具有防虫、防鼠、防变质、防污染等食品卫生学问和感官鉴别粮食质量的一般实力;
(五)销售中的成品粮的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 (六)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二)不得运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粮或者副产品进行加工; (三)不得违反规定运用添加剂;
(四)不得运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五)包装物上的标识符合国家规定,并载明粮食品种、等级、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六)产品质量经自行检验或者托付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全部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依法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状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 (二)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










(三)从事原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从事成品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
(四)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50%;
(二)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10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
(三)从事原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50%,从事成品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四)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第十五条 本方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详细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