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应供应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须供应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托付书;
(二)经过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三)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四)上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五)公司章程中规定具有经营确定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书面决议(成员签字);
(六)持票人供应与出票人(或其干脆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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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对);
(七)经办行社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利率
第七条 贴现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计算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第九条 贴现利率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查审批
第十条 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相关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汇票是否真实有效、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是否挂失止付、是否公示催告等内容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二)审核汇票上的要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三)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经办行社。
第十一条 承兑汇票审核后,相关审查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看法,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交还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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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接着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干脆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经办行社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看法,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按审批权限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 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后,相关材料应退回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依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需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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