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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新民居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县农户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制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民居贷款对象为农户白然人: .
信用社(银行)新民居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县农户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制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民居贷款对象为农户白然人
第三条新民居贷款的条件:
1.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3. 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则上农户白筹资金不低于购买新民居所需资金的50%;
4. 借款用途为购房;
5. 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6. 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7.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8. 同意按农村信用社的要求办理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载明农村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9. 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为白然人的新民居贷款,一般不超过5万元,抵
(质)押物足值有效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度放宽。
第五条借款人为白然人的新民居贷款担保方式一般为抵质押担保、白然人担保(农户联保和公务员担保)等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为白然人的新民居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季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七条借款人为农户白然人的新民居贷款,借款人应填写农户借款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三)婚姻证明材料;
(四)担保方需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如: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对借款人为农户白然人的新民居贷款,农村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需要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和确认。
第九条对借款人为白然人的新民居贷款,实行属地农村信用社办理。由属地农村信用社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对新民居贷款进行调查和审批。
第十条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支用贷款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经办信用社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支用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用途等要素项。借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支用贷款
第条经办社应指定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