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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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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3.docx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22/3/21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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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3.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XX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的


川国土资发[2007]33号
各市(州)国土)xxx矿地质地形图及XX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登记机关批准的XX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XX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9)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文件;
(10)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文件;
(11)市、县级安全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12)市、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1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1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证明(银行存款证明、验资报告或重组企业资产证明等);
(15)《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登记文件;
(16)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1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采矿许可证的颁发
1、采矿权申请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2、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相关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后,方可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整顿和关闭煤矿工作第
二、三阶段直接淘汰关闭及被整合淘汰煤矿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整顿和关闭煤矿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整顿和关闭煤矿工作第二(2006年7月~2007年6月)、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直接淘汰关闭和被整合淘汰的煤矿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三阶段直接淘汰关闭的煤矿,距关闭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原采矿权人应做好矿山闭坑工作,并提交采矿权注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二、三阶段被整合淘汰的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短期延续登记,纳入资源整合;已到关闭期限,被整合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尚未备案的,被整合淘汰矿山应停止采矿。
(二)合法煤矿之间整合和合法煤矿整合已关闭煤矿资源的划定XX县区范围问题
,合法煤矿之间进行整合和合法煤矿整合已关闭煤矿,其划定XX县区范围原则上按整合煤矿原XX县区范围在平面上相加、在高程上以最低开采标高进行划定。若划定后的XX县区范围平面投影,部分地段出现锐角等不规则图形时,可适当予以调整,以利于采矿工程的合理布置。
,可合理利用整合煤矿之间的隔离煤柱和零星资源。
,整合划定XX县区范围后,应对XX县区范围内的所有煤层进行储量核实,尚可利用的资源,一并进行设计利用和采矿权价款评估。
,其XX县区范围内具有多层煤而未全部划给采矿权人的,若不和其它矿权重叠,在采矿